- 張貼日: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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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5月不僅是房屋稅的開徵期間,也是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地方稅務局提醒,房屋出租且租賃所得達一定標準,並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的房東,於5月向國稅局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也應誠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地稅局表示,住家用房屋已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出租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即房屋出租當年度租金收入達財政部公告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房屋稅可按較低之出租住宅優惠稅率(1.5%-2.4%)課徵,但房屋稅與所得稅資料會互相勾稽,如查得房東未申報租賃所得或申報金額未達租金標準,則不符出租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將會被改按其他非自住住家用稅率(3.2%-4.8%)課徵,稅負差異甚大,民眾不可輕忽。
地稅局提醒,房屋如要適用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優惠稅率,請務必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前,檢具租賃契約書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報,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申報租賃所得,以確保房屋得適用出租優惠稅率。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