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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後,請立即向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 張貼日:202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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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近期有民眾詢問,已經拆除的房屋,為何還出現在財產查詢清單中?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不論有無辦理建物保存登記,如已拆除滅失,應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否則將計入全國歸戶房屋戶數,按相應戶數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有焚燬、坍塌、拆除致不堪居住者,應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可停止課徵房屋稅;如已將房屋拆除,應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稅務局將自拆除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如於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2月末日期間拆除並完成申報,當年期即不計入全國歸戶戶數。
    民眾如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利用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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