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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房屋有效使用,房東出租供住家使用房屋且申報租金所得達標,可節省房屋稅。

  • 張貼日: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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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房屋所有權人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計算持有戶數並按差別稅率課徵。為鼓勵房屋所有權人釋出空置房屋,增加租屋市場供給,只要房東將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並在每年3月22日以前(遇假日順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就可以適用較低的稅率1.5%至2.4%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按財政部公告114年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係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加計公告土地現值的1.2%計算。而該「一定比率」之認定,如為本市107年7月1日以後適用新標準單價的房屋,按房屋評定現值10%;如為107年6月30日以前適用舊標準單價的房屋,按房屋評定現值25%。不論新舊房屋均要再加計公告土地現值1.2%計算租金標準。
該局特別提醒,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適用出租房屋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者,若未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契約所屬年度租賃所得,或申報未達財政部公布租賃年度租金標準,將改按非自住用稅率課徵,並追補差額稅金。
如您對房屋稅仍有其他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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