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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欠稅之執行,以登記之車主為原則

  • 張貼日: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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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車輛欠稅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會移送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進行強制執行在欠稅執行過程中偶有發生義務人表示車輛不是自己的,例如將車子轉售卻沒有辦理移轉登記也有人把自己的名字提供給別人登記。一旦被執行時這些主張常無法提出證明,就算提出書面資料也很難認定

地方稅務局說明,對車輛核課稅捐及之後的欠稅執行原則是依監理機關之車籍登記一旦登記即推定為車主,就會以此為納稅義務人登記的人之後才來主張跟車子沒有關係,可能會有法律責任如:乙的名字購入車輛,登記車主為乙事實上是甲在使用之後車輛欠稅不繳被強制執行時形式上就對乙的財產為執行,乙之後才來主張不是車主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事責任發生損失需要自己跟甲處理車輛各項稅捐義務也難以避免。

稅務局呼籲,各項公務機關登記都有相關責任,核實登記才能保障您的權利車輛的稅捐更應該準時繳納避免逾期增加負擔。如您仍有疑問,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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