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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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 部分外籍人士誤以為在我國境內未設戶籍,無法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外籍人士雖未在我國辦理戶籍登記,但若購置房屋作為自用住宅,且該地址為外僑居留證上登載之居留地址,可視同已辦竣戶籍登記,符合相關條件者即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外籍人士所有之住宅用地,如符合供自用且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且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等件,得申請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與一般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相比,可大幅減輕稅負。
該局並提醒,若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納稅義務人應檢附外僑居留證等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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