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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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民眾來電詢問,表示車主死亡,生前多年未聯繫,且車輛早已不知下落,但卻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主張不應由其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民法規定,被繼承人(即車主)死亡之日起,繼承人承受其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如車輛未辦理過戶,且繼承人未拋棄繼承,即為該車輛所有人。車主生前尚未繳納之使用牌照稅,以其遺產為限,由繼承人代為繳納;而車主死亡後所產生的稅款,應以所有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之車輛如欲移轉,務必辦妥過戶登記,日後如發生違規情事,才能明確劃分責任歸屬;如車輛不再使用,也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並繳回牌照,以免車牌外流違規受罰。
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