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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以現金、部分以票據繳稅,繳款書須分別開立

  • 張貼日: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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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可持即期票據連同繳款書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其票據總面額應與繳款書所載金額相等,如部分以現金、部分以票據繳稅時,則須分別填寫2張繳款書。

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以票據繳稅,票據正面受款人請填寫「限繳稅款」字樣,票據背面加註稅單上納稅義務人電話號碼;如票據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本人,發票人應背書代收金融機構受理繳稅時,會在繳款書加蓋出納章或櫃員章、經收人員私章及「票據繳稅,兌現後生效」戳記,再將收據聯交由納稅義務人收執。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繳納期限內以即期票據繳納稅款,視為如期繳納;該票據縱於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亦不會加收滯納金民眾如對票據繳稅方式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或撥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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