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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中之欠稅不受5年徵收期間限制,追繳期限長達15年

  • 張貼日: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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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就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欠稅追繳期間可長達15年。

該局說明,稅捐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5年,但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者,可繼續執行5年;如在5年期間屆滿前,行政執行分署已開始執行者,則可再繼續執行5年。例如民眾113年地價稅欠稅未繳,繳納期限原為1131130日,於1181130日徵收期間屆滿,若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可繼續執行5年至1231130日,又行政執行分署在5年執行期間屆滿(1231130)前開始執行者,則可繼續執行5年至1281129日,即稅捐追繳期限長達15年。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收到稅單請務必依期限繳納,以免因逾期而被加徵滯納金,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該局將依法維護稅捐公平正義,並確保稅制健全,以響應並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16和平、正義與健全制度」的宗旨。民眾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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