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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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車主死亡,繼承人如未辦理拋棄繼承,即為新的納稅義務人,負繳納使用牌照稅之義務。
地稅局說明,使用牌照稅係向交通工具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課徵,車輛所有人死亡後,繼承人承受財產上之權利及義務,所以繼承人如需繼續使用車輛,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如車輛已不堪使用,則應辦理報廢手續,以免牌照遭逕行註銷,如欲移轉車輛給他人使用,也要記得辦妥過戶登記,使用牌照稅才會向新車主課徵。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未於車主死亡後1年內辦理過戶登記,監理機關將逕行註銷車輛牌照;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稅外,還會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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