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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遷戶籍前務必全面評估,以免喪失原有權益

  • 張貼日: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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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新制房屋稅實施後,須於
須於每年3月22日前辦竣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且符合自住要件後,始得適用房屋稅自住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適用自住稅率,除上述辦竣戶籍登記規定外,尚須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且​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符合規定者,自住房屋稅率為房屋現值1.2%,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1%。
但該局提醒民眾,土地增值稅自住重購退稅、身心障礙者牌照稅免稅、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房地合一稅適用自住稅率等租稅優惠,乃至農保、漁保、房貸利息補貼、育兒補助、租金補貼、長照資源等各項政府所提供的福利與補助等也多與戶籍登記相關,在遷戶籍前,一定要妥善規劃,以免喪失原有其他重大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務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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