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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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車輛及因未驗車等原因被註銷牌照之車輛,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者,除補稅外還將面臨處罰。
地稅局說明,使用牌照稅除營業用車輛在每年4月及10月開徵外,一般車輛皆在4月開徵,車主如未於繳納期間內繳清使用牌照稅,且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會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已被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還會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車主如要繼續使用車輛,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如因車輛老舊或不堪使用等因素不再使用,請將車體交由合法回收商辦理環保回收,並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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