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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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民眾陳小姐詢問其配偶劉君(借名人)於100年間買賣土地並借名登記在姊姊名下,配偶劉君於109年死亡,陳小姐於111年提起訴訟要求姊姊(出名人)返還土地,經法院112年判決確定,應將土地移轉給劉君之繼承人,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的債權契約,借名登記契約因借名人死亡而歸於消滅,其繼承人繼承的標的物是債權請求權,而不是土地所有權,所以出名人移轉土地給借名人的繼承人時,應依土地稅法第28條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上述案例,經法院判決確定,借名人之繼承人應向土地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以姊姊(出名人)100年間取得土地時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111年提起訴訟時的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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