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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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享有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減免的民眾,若因搬遷或其他原因將戶籍遷出,將導致免稅資格喪失,須自遷出之日起恢復課稅。
地稅局指出,近期有民眾反映,名下車輛原享身心障礙者減免優惠,因子女就學將戶籍遷至學區,雖實際仍與身心障礙家人同住,卻接獲稅捐稽徵機關取消免稅通知並要求補稅,感到十分困惑。
地稅局說明,若身心障礙者本人名下無車輛,可使用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內親屬的車輛申請免稅;但除夫妻可分戶外,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須設籍於同一地址,若其中一方遷出,即不再符合免稅資格。
地稅局提醒,若因戶籍遷移而恢復課稅,日後欲重新申請免稅,應先將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設於同址,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等相關證明向車籍所屬稅捐機關申請。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