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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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若愛車失竊,務必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才能停徵使用牌照稅,如已繳納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可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地稅局說明,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車輛失竊報案並註銷牌照後,使用牌照稅會計徵至失竊前1日,如無法證明失竊日期,則計徵至報案前1日,當年度如有溢繳稅款,可持報案證明單影本及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向車籍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若失竊車輛尋回,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後才可上路,否則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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