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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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萬聖節將至,各級學校紛紛籌辦變裝舞會活動,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活動設有售票或以其他方式收費者,均屬娛樂稅課徵範圍,主辦單位應於活動前向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代徵登記,以免觸法受罰。
地稅局說明,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舞會、電影欣賞及演唱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免徵娛樂稅,但仍應於舉辦前向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代徵登記及票券驗印手續,並於演出結束10日內檢附學校出具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的證明文件,辦理免徵事宜。
地稅局提醒,學生團體舉辦活動前可向該局諮詢活動舉辦的型態及內容是否屬娛樂稅課稅範圍,以免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徵免手續被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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