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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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信託關係人簽訂不動產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即一般通稱之自益信託),該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及信託關係消滅時,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係屬形式上移轉,與印花稅法規定之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之性質不同,故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即一般通稱之他益信託),則實質上該信託契約已兼具印花稅法規定之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如經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須依法按憑證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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