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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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使用之車輛,每1身心障礙者可申請1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身心障礙者本人如領有駕駛執照,只能以其名下的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名下無車時,車輛為配偶或同戶2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亦可申請,每1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另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戶2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1身心障礙者亦以1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CC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且於每年定期開徵期間,仍會收到超過免稅部分的差額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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