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5-09-04
- 點閱次數:20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如經申請核准免納使用牌照稅,其最高定額免稅為1萬1,230元,超過該免稅額部分仍需於限繳期間繳納,如果滯納期滿仍未繳納該期稅款,嗣後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仍會被處罰鍰。
該局說明,部分自用小客車車主認為其所有車輛經核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即可免徵使用牌照稅,惟免徵金額是以車輛汽缸總排氣量2,400cc以下,稅額1萬1,230元為限,超過該部分仍要課稅。舉例而言,車主所有車輛為2,498cc,每年使用牌照稅為1萬5,210元,車主申請核准免稅後,每年仍應繳納1萬5,210元扣除定額免稅1萬1,230元後之差額3,980元,如果該筆差額未於限繳期限內繳納,於滯納期滿後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罰。
如果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