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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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然人持有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台中市為10萬4,000元)之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未超過3戶者,免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自然人於每年2月末日,持有住家用房屋現值如已低於上述價值,且全國累計未達3戶,將由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逕予免徵房屋稅,不需要申報擇定;如持有符合免徵要件房屋超過3戶時,須於每年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申報擇定適用之房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經核定後持有戶數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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