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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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訊) 民眾詢問部分土地原供營業商號使用,但早已遷出,為何名下土地仍不是全部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至少一人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並且沒有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的住宅用地。因此,地上房屋如果有供營業使用之情形,就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如日後該商號停業、遷移或註銷,並改為自用住宅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可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地價稅才能享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提醒民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如對地價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