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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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協議分割繼承之不動產,且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應就該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繳納印花稅。
地稅局說明,遺產分割協議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不動產價值計算,應以協議書成立時之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現值為準,而非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不動產價值。分割繼承之遺產如有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因無法辦理物權變更登記,則不需繳納印花稅。
舉例說明,若遺產分割協議書包含存款、汽車、房屋及土地等財產,A君死亡時,有保存登記之房屋及土地價值為850萬元。當繼承人B君等5人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時,該不動產價值已變更為1,000萬元,所以應以協議成立時的價值1,000萬元,按1‰稅率繳納1萬元的印花稅。另外,繼承人如按應繼分繼承不動產,無須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可免繳納印花稅;而存款及汽車並非不動產,非屬課稅範圍,亦可免繳納印花稅。
該局特別提醒,為便利納稅人繳納印花稅,地稅局提供開立繳款書網路申報服務,納稅人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報繳印花稅,省時又便利。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