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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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上路,採按年計徵方式,繳納期間為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並以當年2月最後一天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房屋所有人,作為當年度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負擔全年房屋稅。
地稅局說明,自113年7月起,房屋申報買賣或贈與移轉時,原房屋所有人不再另外按持有月數繳納房屋稅,地方稅稽徵機關會向當年度納稅義務基準日的房屋所有人一次徵收全年房屋稅。舉例說明,甲在114年2月購入A屋,並於當年2月27日登記為所有人,之後甲又於當年4月出售A屋給乙,因114年納稅義務基準日房屋所有人為甲,甲為當年度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必須繳納全年的房屋稅。
地稅局補充說明,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的房屋,因為已逾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期間的房屋稅則併入次年期課徵。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