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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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外國人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其持有且供自行居住的房地可享受優惠的自用住宅稅率嗎?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的外國人及港澳居民等,只要居留地址的房地符合一定要件,房屋稅及地價稅即可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日前財政部令釋指出,外國人、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我國居留證,居留地址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含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
地稅局說明,只要居留地址房屋無出租或無營業使用,供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即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如全國僅1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則可按單一自住用稅率1%課徵房屋稅。此外,土地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也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但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優惠稅率限以1處為限。
該局提醒,符合自住要件的房地,請記得要在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及9月22日前,遇假日順延) 向該局所屬各分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開始適用。如仍有疑問,可利用地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