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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請記得申報註銷稅籍

  • 張貼日:2025-02-14
  • 點閱次數:239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若已完全拆除,應於拆除完成之日起算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房屋稅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期拆除者,按月比例計課,未滿1個月者不計。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2月末日止拆除之房屋,其尚未拆除期間之當期房屋稅仍應課徵。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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