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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未繳納,財產恐遭禁止處分

  • 更新日期:2025-01-23
  • 點閱次數:110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調閱地政謄本時,才發現自己名下土地及房屋被稅務單位禁止移轉而來電詢問原因,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財產所為禁止處分,係為防止欠稅人藉由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債務。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欲出售不動產,就必須先繳清全部欠稅款後,通知稅務機關函請地政單位塗銷禁止移轉登記,方能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收到繳款書,請務必依限繳清,以免遭禁止財產處分,影響移轉其財產之權益,如果還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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