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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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其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基礎是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計徵;倘超過30日申報,就必須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呂先生如於113年12月31日與他人訂約出售臺中市豐原區土地,訂約日(113年)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以下同)9萬元,114年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漲為每平方公尺10萬元。此時,只要呂先生在訂約之日起30日內〔即114年1月29日以前,惟因今年適逢春節連假順延至同年2月3日(含) 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即可以113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萬元來核算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但是如果在114年2月4日以後才提出者,就必須以收件日(114年)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萬元為移轉現值,因此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就會增加。提醒納稅義務人,請注意申報期限,以免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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