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4-12-13
- 點閱次數:1716
(台中訊)台中市配合今(113)年初中央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俗稱囤房稅2.0),並參照財政部公告之稅率級距基準,修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今(12/13)經議會三讀通過,並溯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114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就適用修正後規定,地方稅務局再次呼籲自住還沒有設戶籍的民眾,必須在明年3月24日前完成設籍,才不會適用非自住房屋的高稅率。
地稅局長沈政安表示,感謝議會支持通過自治條例修正案。這次的修正採自住減稅、多屋重稅的方向修正,台中市跟其他5都一樣都是依照財政部公告的稅率級距基準訂定房屋稅率,預計114年約有9.7萬戶稅額增加,平均每戶增加4,194元;約41.5萬戶稅額減少,平均每戶減少822元,並有68.8萬戶房屋不受影響,整體稅收約增加4,000萬元。
沈局長指出,民眾如有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這類房屋將與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者合併計算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適用較低的稅率,持有4戶以內每戶1.5%、5至6戶者每戶2.0%、7戶以上者每戶2.4%,不用擔心會被課高稅。此外,房屋稅新制要求自住房屋自今年7月起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有設戶籍登記,才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如有尚未辦竣戶籍設立之自住房屋,應於114年3月24日前設籍完成,否則將按一般非自住房屋課徵房屋稅。
地稅局說明,修正後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維持原稅率1.2%,增訂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稅率亦為1.2%。另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符合自住要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降為1%。此外,非自住房屋適用差別稅率,持有2戶以內每戶3.2%、3至4戶者每戶3.8%、5至6戶者每戶4.2%、7戶以上者每戶4.8%。
該局補充,其他特定住家用房屋,例如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勞工宿舍及其員工餐廳、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宿舍、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停車空間、公同共有房屋或依產業創新條例興辦之勞工合宜住宅等14類房屋,不納入非自住房屋戶數計算;屬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者,為單一稅率1.5%;其餘則按2.0%課徵。而為鼓勵建商加速釋出房屋,起造人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按持有年數課徵差別稅率,每戶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