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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記得申報,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 張貼日:2024-11-18
  • 點閱次數:477

  (臺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係依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原供營業使用的房屋,於商號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後,如實際使用情形已變更為住家用或空置未使用請記得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22日)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11371日起,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須於當期開徵40(322日,114年適逢假日遞延至324)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可自當期生效;逾期申報或致稅額增加者,則自次期生效;經核定後如果使用情形未變更,免再申報。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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