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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土地領有停車場登記證,可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

  • 張貼日:2024-09-05
  • 點閱次數:14809701

    (台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上興建停車場供民眾使用並取得交通主管機關核發的停車場登記證,納稅義務人可在9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就可按10‰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逾期申請,自申請次年起才能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是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者,無法適用特別稅率,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此外,私有土地原按停車場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停車場登記證核准設置年限屆滿,需重新申請換發新的停車場登記證,當年度922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繼續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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