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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不同的憑證,分開訂約可節省印花稅

  • 張貼日:2024-03-11
  • 點閱次數:14809328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按其稅率計算印花稅額;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稅務局說明,例如設備的採購及安裝工程,如果訂於同一份契約中,因該契約書具有買賣動產契據及承攬契據兩種性質,應依較高之稅率繳納千分之一印花稅。如契約性質不同,可分開訂約以節省印花稅。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採購電梯金額300萬元,安裝費用100萬元,若訂於同一個契約則屬概括承攬,應以400萬元的千分之一繳納4,000元印花稅;如分別訂立電梯買賣及安裝契約,買賣合約按動產契據繳納印花稅12元,安裝合約按承攬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1,000元,合計1,012元,可節省印花稅2,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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