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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扣薪命令應依期限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

  • 張貼日: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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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行號如接獲員工扣薪執行命令後,勿置之不理,如欠稅員工已經離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依命令內容扣押交付員工薪資時,應於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徒增不必要困擾。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行號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寄來員工的扣薪命令,不承認務人之債權存在時,應於接到行政執行分署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又沒有依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之記載,將扣押款項交付移送機關,行政執行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逕向公司行號之存款及財產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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