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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購置停車位亦可申請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 張貼日:2023-08-02
  • 點閱次數:14809266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自己所有大樓房屋,所持分之土地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近日購買同棟大樓停車位,該停車位持分土地是否也可以申請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該局說明,民眾購置之停車位,只要是為主建物應設置之停車位,而且主建物及停車位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條件,即自己使用,沒有出租或營業,則停車位持分土地亦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適用優惠稅率,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自當年度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以撥打該局(04)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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