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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 張貼日:2023-03-23
  • 點閱次數:14809273

    (臺中訊) 民眾陳小姐詢問,近日收到去年(111年)的地價稅催繳繳款書,質疑她在去年8月取得土地,為何要繳當年整年度的地價稅呢?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於11月一次徵收,為避免繳稅爭議,稅法明定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因此只要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取得登記,就會收到當年度的地價稅繳款書。
    該局說明,陳小姐向李先生買賣取得土地於8月30日完成土地登記,因此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登記的所有權人為陳小姐,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但如果登記完成時間為9月1日,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則為李先生。另外如屬經法院拍賣取得土地者,因法令規定自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並負有繳納稅捐義務,就不以8月31日是否完成登記為納稅要件。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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