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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車輛如需繼續使用,應辦理重新領牌

  • 張貼日:2023-03-03
  • 點閱次數:14809657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主如已不使用車輛,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使用牌照稅僅計徵至停用前1日,可收節稅效果。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每年4月份如果民眾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可先行檢視行車執照上指定檢驗日期是否已逾期,如已逾期,有可能是車輛已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如果您的車輛已被註銷,而仍需要繼續使用該車,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手續,再上路使用,以免被查獲遭受處罰。

稅務局籲請民眾,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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