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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遭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須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 更新日期: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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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移送強制執行的必要費用,必須由納稅義務人負擔,包括郵寄公文書所花費的郵資、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手續費、拍賣不動產指界費、鑑價費、測量費及查調資料所產生的費用等。

     該局說明,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逾3日依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嗣各分署會先寄發傳繳通知,如仍未繳納,欠稅人名下銀行帳戶查有存款,分署會針對該帳戶發出執行扣押命令,要求銀行依照欠繳稅款及滯納金加上執行必要費用金額,一併自存款中扣除,再開立銀行支票寄送所屬稅捐稽徵機關,以繳清欠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欠稅人的銀行存款,無論活期、定期、儲蓄、支票、郵政劃撥及外幣等帳戶,皆是執行標的,籲請民眾收到稅單務必如期繳納,以免增加滯納金、執行費用等負擔外,還可能因存款被扣或帳戶被凍結衍生其他的額外損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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