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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倘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須重新提出申請

  • 張貼日:2023-02-17
  • 點閱次數:14809236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繼承移轉致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倘新土地所有權人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者,仍須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2‰,一般用地稅率為10‰~55‰,稅額差距很大,為了節稅,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繼承移轉後,新所有權人倘符合自用住宅要件者,應於當年9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能在當年繼續適用優惠稅率,享受節稅優惠;如果逾期申請,則自次年度才能開始適用。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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