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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如長期不使用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 張貼日:2023-01-31
  • 點閱次數:148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如預期長時間不使用時,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使用牌照稅將計算至停駛的前一天,如車主已繳納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可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地稅局進一步指出,車輛辦理停駛後,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還會被處以2倍以下罰鍰。所謂使用公共道路,除車輛行駛於公共道路外,亦包括在公共道路停車、巷弄內停車等,均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範圍。因此,民眾如要恢復使用車輛,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手續,以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補稅及裁罰。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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