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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註銷牌照之欠稅車輛,當年度滯納期滿後未被查獲不罰!

  • 張貼日:2022-08-26
  • 點閱次數:14809393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保障納稅人權益,財政部於111622日核釋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之裁罰規定,新修正之罰鍰計算公式 ,以該欠稅年度有無於滯納期滿後,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路邊收費停車格等情形被查獲,作為是否列入計算裁罰金額之依據。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欠稅年度於滯納期滿次日至該年1231日止曾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該年度欠稅額需裁罰0.3倍罰鍰,若欠稅年度未曾於上述期間被查獲,則不列入計算裁罰金額,但仍需加徵滯納金。

稅務局籲請民眾,財政部最新解釋令,雖降低車主受裁罰之金額,但是稽徵機關及警方仍會透過各種科技執法方式加強查緝。若您的愛車尚未繳稅,請儘速繳納,以免受罰。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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