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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土地,記得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 張貼日:2022-07-18
  • 點閱次數:14809289

(臺中訊)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由父母贈與移轉給子女,若戶籍仍在且使用情形未變更者,是否需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經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行為轉移後新所有人必須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若未申請將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基本稅率10‰),兩者高達4倍差距。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在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記得需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就要次年才能適用。

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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