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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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說明,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該局籲請民眾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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