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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月印花稅彙總及4月(按月)查定課徵娛樂稅如因疫情隔離影響,可申請繳納期限延長至5月底

  • 張貼日:2022-05-27
  • 點閱次數:14809335

       

(臺中訊)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如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主辦會計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繳納期間內須接受隔離治療、居家或集中隔離、檢疫,致無法於規定期間繳納1113-4月印花稅彙總稅額或1114月(按月)查定課徵娛樂稅,可申請展延繳納期限至531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111年3-4 月印花稅彙總繳納、111 年 4 月(按月)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報繳期限原分別訂於5月1日至5月16日、5月1日至5月10日,若有前揭情形未能如期繳納,可於展延期限內,檢具身分證明資料及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連同印花稅、娛樂稅繳款書,向營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展延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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