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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自益信託契約不須繳納印花稅

  • 張貼日:2022-02-16
  • 點閱次數:14809281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稅範圍。信託關係人簽訂之不動產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即自益信託),該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及信託關係消滅時,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均係屬形式上移轉,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印花稅之課徵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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