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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自新購地登記日起列管5年

  • 張貼日:2022-02-15
  • 點閱次數:14809290

(臺中訊)民眾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時,其新購之土地應列管5年,列管期間內必須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才不會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民眾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後,於新購地登記日期後5年內,即使將重購土地出租給弱勢或作社會住宅使用,因亦屬出租行為,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仍將被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稅務局每年都會針對新購土地定期辦理清查,持續列管5年,清查項目包括土地有無再移轉(含夫妻贈與)、有無出租或營業、以及戶籍是否遷出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情形,列管期間請民眾特別留意。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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