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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土地也可以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 張貼日:2022-02-14
  • 點閱次數:14809292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之土地在內,因此交換之土地如果符合都市面積未超過3公畝(即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即700平方公尺)部分,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土地前一年,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即可申請該筆土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土地增值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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