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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造中途變更起造人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

  • 張貼日:2022-02-14
  • 點閱次數:14809298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說明,若符合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之情形者,免徵契稅。但應於房屋建築完成後,檢附興建房屋相關資料,向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契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應申報繳納契稅者,請記得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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