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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土地增值稅後解除契約,該如何辦理撤銷申報?

  • 張貼日:2021-11-19
  • 點閱次數:14809476

(臺中訊)張先生於申報土地增值稅後,經雙方解除契約,詢問該如何辦理撤銷土地增值稅申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經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現值後,如有解除契約情形,應由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並加蓋原申報之印章、檢附契約書正本以書面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撤銷。但如經法院判決等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者,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
        該局進一步指出,土地增值稅在繳納期限屆滿逾30日仍未繳清,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繳清或撤回原申報案,逾期仍未繳清土地增值稅或撤回原申報案者,稽徵機關將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另外,如有土地在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遭法院查封拍賣,且拍定人已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者,稽徵機關亦得逕行註銷原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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