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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開立非健保給付項目之收據應繳納印花稅

  • 張貼日:2021-11-03
  • 點閱次數:14809339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診所開立牙齒美白收據,是否應繳納印花稅?如需繳納,是由誰繳納?

    該局說明,醫院診所開立予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的收據,如屬健保給付範圍者,免繳納印花稅;但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非健保給付項目之費用(即自費項目),所開立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依印花稅法規定,按收據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牙醫診所開立之齒列矯正、植牙、牙齒美白收據,眼科診所開立之雷射開刀、視力矯正收據及美容診所開立之雷射除斑、瘦身豐胸收據等,均屬非健保給付範圍項目之收據,醫療院所於開立收據時即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該局提醒民眾,索取醫療費用收據時,除須注意收費內容是否正確外,對於非健保給付之費用且金額逾新臺幣250元者,亦請留意收據上方是否蓋有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的「印花稅總繳戳章」或有無貼足印花稅票。如果無總繳戳章或未貼印花稅票,可檢具收據正本向醫療院所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檢舉,以維護租稅公平。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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