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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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接到民眾反應,土地已經移轉,為何當年度還會接到地價稅繳款書?
該局說明,地價稅於每年11月開徵,每年徵收1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在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 110度如有買賣土地,且在8月31日以前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由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10年度全年之地價稅,但如在9月1日以後才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則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10年度全年之地價稅。
該局提醒,部分民眾會在買賣土地時,自行約定當年度地價稅由買方或賣方負擔,但此約定屬於私人契約行為,並不會影響納稅義務人的歸屬,地價稅仍會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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