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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地主應依期限申報繳納契稅

  • 張貼日:2021-09-17
  • 點閱次數:14809289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主與建商合建,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地主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說明,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另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逃漏稅者,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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