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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繳納契稅

  • 張貼日:2021-06-23
  • 點閱次數:14809310

  (臺中訊)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在取得使用執照後,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不必申報繳納契稅,但於建造完成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請務必要記得申報契稅。如未在申報起算日30日內申報,每逾3日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會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會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地方稅務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有契稅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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